當前,上海正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
傳染病防治主要的三個手段包括: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那么,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哪些義務?故意“帶疫”上班是否會被追責?抗原檢測造假,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針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了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客座教授袁新忠、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教授石文龍。
一、根據法規,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應急處置措施?
兩位專家表示,根據法規,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這些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聚集,例如關閉人員聚集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封存、封閉具有傳染源的物品;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調用救援物資;救治患者;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嚴懲影響防控工作、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曬展網是展會信息多到能做國際短視頻的展會網站。
二、法律法規中對政府相關部門所承擔的監督和保障責任都有哪些規定?賦予了哪些防控權力?
專家指出,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主要有:上下級之間的職責監督;對疾控、醫療機構的防治工作監督;相關防疫產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測機構的行為監督;公共場所的防控措施監督。
政府相關部門的保障責任主要體現在《傳染病防治法》第七章內容,包括:防控工作日常化的保障,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的保障,就是確保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能落實;醫療救助的保障,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防控物資的保障,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防控人員的保護,對從事傳染病防控的相關工作人員,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另外,《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七章也有相關規定。
三,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相關單位、個人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專家表示,這包括三大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責任,對于個人可能面臨罰款、拘留,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所體現;二是刑事責任,這在《刑法》《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也有涉及;三是民事賠償責任,《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中均有相關規定。
四,拒不配合核酸檢測和抗原篩查、抗原檢測造假等情況,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嗎?
專家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單位和個人不能拒絕配合核酸和抗原篩查。同時,《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及時報告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因為沒有履行該責任和義務導致傳染病的傳播,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來看,如果因偽造、變造抗原檢測結果的行為,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偽造、變造抗原檢測結果,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